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等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统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