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