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和社区基层自治组织接受本条例规定的募捐组织的委托,面向本单位职工或者本社区居民募集财产的,应当尊重职工或者居民的捐赠意愿,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向捐赠人开具有效凭证;(二)将募捐方案、募捐情况、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或者居民的监督;(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