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一)红十字会;(二)公募基金会;(三)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