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募捐,是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