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募集财产按照使用计划或者约定用途使用后仍有剩余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用于相应的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