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募集财产按照使用计划或者约定用途使用后仍有剩余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用于相应的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