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募捐组织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捐赠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