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募集的物资、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需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的,由募捐组织和捐赠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经捐赠人同意,募捐组织对受赠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变现。

评估、拍卖、转让等产生的费用,可以在工作成本中列支;捐赠人愿意另行支付的,由其支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