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九条有效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开设水路运输服务个体工商户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