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向市航务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航管署(所)提出;申请从事国际水路运输,应当向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相关机关审批。本市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按其经营范围分别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经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