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主要船员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其中经营旅客运输的,还须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开设水路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前款(一)、(三)、(四)、(五)项的条件。

国家规定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船舶保险的,还须提供保险证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