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