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货物运输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本市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国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在本市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海上安全监督和海关等有关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快捷、便利、安全、畅通的原则,方便国际转运。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