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谎报品名、隐瞒货物性质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国家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有关证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