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货物运输第二十二条有效抢险、救灾以及国家、市人民政府指令性的水路货物运输,由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水路货物运输实行部门、地区垄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