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抢险、救灾以及国家、市人民政府指令性的水路货物运输,由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水路货物运输实行部门、地区垄断。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