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本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