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对其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方可继续经营。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应当在收到水路运输经营者填报的年度审验表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审验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