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水路运输统计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