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临时从事跨市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