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经营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税收、统计、会计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向高新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