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经营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内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或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入股比例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