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审检婚育节育证明;(三)建立计划生育台账;(四)检查核实生育节育情况,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六)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