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检婚育节育证明;

(三)建立计划生育台账;

(四)检查核实生育节育情况,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六)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