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