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据实出具婚育节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四)与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联系,对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