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已废止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据实出具婚育节育证明;(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四)与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联系,对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