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集中的县(市、区)、乡(镇)应配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