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