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