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公民:

(一)户籍不在本省,拟在本省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二)户籍在本省,拟在本省其他城市或乡(镇)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三)户籍在本省,居住地不在本省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