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公民:(一)户籍不在本省,拟在本省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二)户籍在本省,拟在本省其他城市或乡(镇)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三)户籍在本省,居住地不在本省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