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也可予以奖励和优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