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对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也可予以奖励和优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