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育计划证》,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计划证》。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