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定期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