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用工单位、业主、出租房主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时,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