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全面、准确掌握闲散、留守、流动等重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五)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