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