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协调机构应当依托青少年活动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未成年人法制、警示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