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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