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经常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的习惯,防止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二)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阅读、观看、收听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四)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逃学、辍学的,应当及时教育劝说其返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