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执勤人员和车站、机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于孤儿或者被遗弃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其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