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已完成义务教育、未继续升学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