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和医疗等专业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