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