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体检,出具健康合格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