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病史资料等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