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