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