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应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