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四条已修改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制度。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