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