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车站、商场、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及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