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